郑贤君: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宪法属性

 行业资讯     |      2025-04-05

他认为,特别是7月初政府对草案作的三项修订,使特区的条例与内地的相关规定有了更大的区别。

不过,这种调整又是有限的。那么按照该条第三项b款的规定,就保护中国的国家安全同维护港人的表达自由之间作出界定,似乎不应当发生太大的疑问。

郑贤君: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宪法属性

而且按照原来词语,首先是针对女皇陛下本人。专著如:陈文敏:《人权在香港》,香港,广角镜出版社1990年版,第68页、第126-127页。陈弘毅等:《香港法概论》,香港,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26页。国家安全   (作者说明:本文写于今年春天。[11] 以上诸点除公约外,对于香港当然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本来就不是法。

直接故意是直接追求行为的危害结果的目的,类似于普通法的意图(intention)。英国各党派的报纸每天都在违反出版法,因为它既反对政府也反对个别的人,但人们对这一切都假装没看见,等到时机成熟便来一场政治诉讼,那时再连报刊一起拿来算总帐。彭真即在现行宪法修改草案报告中针对现行宪法第一条明确指出:这就是关于我们国家性质的规定,是我国的国体。

当然,这一意涵只是我国宪法国体条款所, 蕴含的初始含义。長尾龍一「穂積八束(1860-1912)―国権主義の憲法学者」『法学教室』第163号(1994年4月)。[③] 参见陈玮芬:《天命与国体:近代日本孔教论者的天命说》,张宝三、杨儒宾编:《日本汉学研究初探》,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04年,第75页。该书开篇即指出: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奉皇祖神勅永久统治之。

[78]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2卷(1912),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396页。二是继承了传统日本伦理的、文化意义的国体观念,认为国体即民族确信的结晶, 断言以万世一系之皇位为统治主权之所在的我国体亦是存立于千古之历史的成果以及民族一致之确信的基础之上。

郑贤君: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宪法属性

[49] 伯伦知理(Bluntchli Johann Caspar,1808-1881),今译布伦奇利。[44] 然而,如果从整个国体概念史的角度来看,穗积的国体学说实际上曾经使西方此前的国家类型学在东方式的独特用语之中得到了一种更为细致化的发展,并且在严格对应了实定宪法上的规范依据与逻辑结构的前提下,提供了一个有效调和西方式宪法政治与东方国家自身传统之间紧张关系的理论框架,从而回应了当时日本的时代课题。他认为,当时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就是要建立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通览整个中外国体概念史,日本的穗积八束将国体主要定义为主权之所在,美浓部达吉则将国体理解为一种历史文化意义上的概念,中国的达寿完全接受穗积八束的国体概念,而梁启超最具有思想个性的主张则是受美浓部有关政体学说的影响将国体描述为最高机关之所在,毛泽东则并未一味拘泥于这些国体定义的历史纠纷,而将国体断定为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从而具有明显的独创性,甚至是一定的颠覆性。

进入 林来梵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国体 政体 国家性质 国家统合 跨国移植 。[83] 迄此,国体观念在日本进入了全盛时期,并演变成为军国主义的国家意识形态,呈现出了一种极为浓厚的国家主义色彩。[33]穂積八束前掲書『憲法提要』 五十五ページ。当然,毛泽东不仅选择了将马列主义在中国加以本土化的叙述立场,而且其所提出的见解与中国以往的国体学说也保持了一定的继承性。

四正五官,国之体也一句,[④] 其中的国之体乃指君臣父子五行之官,具有类似于国家组成要素的含义。有关较新的总体性研究,可参见毛胜:《毛泽东读谈梁启超》,《党的文献》2011年第4期。

郑贤君: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宪法属性

[90] 参见张知本:《宪法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2页。[69] 而政体之区别以直接机关之单复为标准,其仅有一直接机关,而行使国权绝无制限者,谓之专制政体,其有两直接机关,而行使国权互相制限者,谓之立宪政体。

当时诸多参加该场争论论者的文章,可参见隺唳生编辑:《最近国体风云录》, 1915年9月刊行,出版者不详,国家图书馆藏。また川口晓弘「憲法学と国体論―国体論者美濃部達吉―」『史学雑誌』(東京大学史学会)第108編第7号(1999年)。如前所述,在民国初年,国体概念曾因入宪和国体争论而盛行一时,但随后则渐趋式微。[74] 参见杨度:《君宪救国论》,隺唳生编辑:《最近国体风云录》,第2页以下。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第65-84页。[38]德国近代国法学集大成者耶利内克的代表作《一般国家学》即如此。

[16] 而福泽谕吉虽然认为只有民族的主权才能够构成国体,但也承认日本天皇的世系从未断绝的历史事实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其有利于凝聚日本国民的感情,促进日本民族的主权,[17]即他所言的国体。[40] 但值得注意的是,穗积八束并没有简单地将Staatsform的内涵全部注入国体这一概念之中,而是将前者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以国体与政体这一对概念分别加以表达,[41] 由此发展出当时日本独有的国体政体二元论宪法学说。

在明治宪法制定过程中,伊藤博文赴欧洲考察,师从维也纳大学施坦因教授等人,形成了立宪君主制的构想。[34]  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81-182页。

[97] 可参见萧延中:《论梁启超对早年毛泽东的影响》,《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1期。比如现行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民国时期著名宪法学家张知本就曾在其1933年初版的《宪法论》一书中声明只认国家有政体之分类,而不认为有国体及政体之两种分类,在他看来,君主国与共和国之区别,是由于国家最高机关组织之情形不同而生,乃系一种政治形态,即属于政体之差异,不过为各种政治形态中细分而已。明治宪法就是在这种思想背景下制定的。[46] 面对美浓部达吉的有力批评,穗积八束的后继者上杉慎吉与其展开了几个回合的论战,然而,由于两人的理论水平存在差距,加之立宪主义已成为那个时期日本的时代潮流,学界与言论界多倾向于支持美浓部的新说,为此上杉慎吉终究没有占得上风。[45] 至于君主与共和、专制与立宪之别,美浓部则认为均属于政体范畴的问题。

国体一词在历史上被引入日本,成为日文中的一个词汇,并直接采汉字写法,曾有クニカタ(kunikata)这一发音,后发音为kokutai,其意与中国古籍中的原意极为近似。但由于梁启超置身于风云变幻的时代,加之其学术思想本来就流质易变,为此其国体观也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的变迁。

而国体的这种内部结构又是有规范性秩序的,并内在地要求一种合理的规范性秩序,正因如此,这种国体条款也具有一种国家统合的功能。[77] 梁启超国体观的多次转变,折射了国体概念在中国移植演变的复杂曲折历程。

戴季陶也认为日本独特的国体观念,其实就是一种由神道教发展出来的有关国家的神权迷信。[55] 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夏新华、胡旭晟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0页。

[58] 另外,达寿还力图在国体概念的法政含义之外,赋予其某种历史文化意义上的内涵。而反观当今日本,情状则不然,故欲制定宪法,必先确定国家之基轴为何,否则政治任由人民妄议之时,则纲纪俱失,国家亦将随之废亡,但如今日本宗教力量萎落,可以作为国家之基轴者,唯独皇室,故此草案亦以君权为基轴。高力克:《梁启超的公民民族主义及其困境》,《政治思想史》2011年第3期。[87] 川口晓弘前掲論文参照。

此即所谓的以主义冠国体。[102] 关于新中国的政治教义宪法学,参见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的现状与展望》,《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

新中国历部宪法的第一条虽然在规范性语句上存在着微妙差异,但都根据毛泽东有关国体的学说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加以实定化。[25] 参见伊藤博文:《日本帝国宪法义解》,沈紘译,戴昌熙编:《日本宪法义解》,上海:金粟斋译行,光绪辛丑年,第1页。

参见韩大元:《论日本明治宪法对钦定宪法大纲的影响——为钦定宪法大纲颁布100周年而作》,《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参见柴松霞:《出洋考察与清末立宪》,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56页。